黄硕朔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及高度的敬业精神,深受广... 详细>>
律师姓名:黄硕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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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
王A是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B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A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王A随后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王A为三级伤残。
2003年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B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A不负此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A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
【工伤认定遭遇否决】
2004年6月29日,王A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决定:王A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认定工伤。
王A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
王A遂向丹徒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王A受伤,系肇事司机王B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王B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而非王A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因此王A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A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案件第三人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交通事故中王A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王A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庭审辩论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王A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事故的发生、王A的受伤有无因果关系上。
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认为王A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其无证驾驶必然造成可预见的损害,且王A被处罚200元罚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认定工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A无证驾驶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如王A遵守治安规定,就不可能发生此次事故。
【终审判决认定工伤】
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A在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受伤,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A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另外,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王A不负此事故责任;王B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王A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其受到伤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上诉所称的理由及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述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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