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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硕朔律师 黄硕朔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及高度的敬业精神,深受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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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硕朔律师

手机号码:13776102645

邮箱地址:1179386500@qq.com

执业证号:13205201911161423

执业律所: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2幢1202室

劳动纠纷

玩微信竟玩出劳动纠纷,这是为何?

微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李小姐是一名设计师,从2012年年底,她开始为一家设计公司在xx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而让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虽然为公司工作,但公司却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确属于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李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8万元。

小编寄语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微信内容可以成为解除理由吗?

李女士在xx市xxxxxxx美容有限公司做库管。她称,2013年6月4日,她因家事烦闷,在微信朋友圈发了篇表达当时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总误解为因工作而发,并将其辞退。李女士提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工资等。

劳动仲裁做出其公司需赔偿2万余元的裁决后,xxx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xx法院,称李女士于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离职并于6月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女士认为,由于xxx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误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的文字,并回信“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这即为东方美公司辞退其的意思表示。后来,唐女士在2013年6月6日将其辞退,再次确认了是因其发微信被辞。

最终,xx法院判决xxx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女士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李女士在唐女士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做出解释,而唐女士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回应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同时,双方提交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做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xxx公司如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小编寄语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自己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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