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硕朔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及高度的敬业精神,深受广... 详细>>
律师姓名:黄硕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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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5201911161423
执业律所: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2幢1202室
一、明确目的。
写离婚起诉状的目的应该是一个,就是通过让被告看了诉状之后同意与原告离婚,避免被告不同意离婚或激化矛盾。至于财产问题和抚养问题,都是其次,这两部分实际上都需要通过举证来得到法院支持。相反,对方拿到起诉状后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第一次诉请往往被法院驳回,一旦离婚诉请被驳回,则无从谈起分割财产和抚养问题。写离婚起诉状不是为了说服法官判决离婚。法官的思维是证据思维,关注当事人有无证据、证据是否充分等。没有证据的陈述在法官看来大多没有意义。如果被告在读了起诉状后愿意与原告和平离婚,那么原告委托律师写的这份离婚起诉状就成功了。
二、要分析被告性格、尽量攻心、温和表达。
被告在接到法院电话通知领取传票时,绝大多数都没有好心情。被告如果见诉状中有很多夸大攻击言词和侮辱,往往怒火满胸,往往报复性的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第一次诉请往往铩羽而归。起草离婚起诉状之前,律师应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除了解双方感情危机的基本原因、协议离婚分歧点,也应了解被告的优缺点、嗜好、成长性格、家庭背景等细节。要分析对方之后量身定做一份诉状。不要千篇一律泛泛而谈。在离婚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陈述部分就注意尊重对方的优点、给对方留面子以促成感化。如某被告对女儿很疼爱、性格很直率但其妻子坚决要求离婚。在为女方起草离婚起诉状时我抓住这个细节写道”虽然李某某先生对女儿非常疼爱,我原也想念及孩子尚小隐忍下去,但考虑李先生的不健康不自爱的缺点难以改正,对女儿也有不利影响,故忍痛提出离婚,今后骨肉血脉亦为李某某之女,我承诺永不阻拦其父女相见”。这份诉状当时在法庭上经原告略带感情的宣读后,被告李先生当庭流泪表示同意离婚。不妨试想一下,如果我仅仅按当事人的叙说写被告的缺点,如喝酒懒散等,被告不会这样平静的同意分手。攻心为上,温和表达在离婚起诉状中非常重要。
三、尽量不要称对方为被告,尽量相敬如宾。
事实和理由部分中的原告和被告可以用我、某某先生(某某女士)代替。现实中很多被告不理解原告被告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不理解被告并无真正的法律贬义。有些人一听说原告起诉了自己,就对“被告”这个词很敏感、甚至反感。所以律师在写起诉状时要注意尽量避免这种刺激,可直接写某某先生或某某女士。客气的写法、客气的称谓实质上表明了双方已经非常疏远,可谓相敬如宾。
四、离婚的决心写清楚。
很多被告总以为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情绪化行为,所以往往不屑一顾。那么律师代写诉状时要充分表达决心,如“我作为人到中年的女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考虑离婚。既然已诉请法院,就说明我的离婚决心不可能再有任何更改,亦请某某先生对此有清醒认识,放弃还有和好的幻想......”
五、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没有证据印证的事情。
现实生活夫妻很多矛盾都是小矛盾,缘分耗尽往往是小矛盾累积。轻微的拉扯打架很难被认定为家暴,即便对方再好吃懒做,原告也往往没有证据证明。一旦原告在诉状中不加思考写下被告这些斑斑劣迹,被告往往恼羞成怒,采取偏激对抗性答辩。我认为,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没有证据印证的事实理由,尽量顾全对方面子以争取协商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原告坚持要写、或有取证线索可能情况下,律师还是要灵活的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
六、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表达。
我一直建议原告,即使自己出于生活考虑不想争取孩子抚养权,也要在诉讼请求中争取孩子抚养权。尤其是女性当事人,我更要提醒她们注意这个问题。传统世俗文化中,不要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女人)易为世俗非议。现实中有些女性出于经济窘迫或再婚考虑,不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我一般建议在诉状中还是表达想要孩子的诉请。这是一种诉讼技术策略,更为今后孩子与母亲互动感观考虑。同时在诉状中对探视万体要略带一笔,即表达自己会保障探视权,以免被告狐疑。
七、诉讼费用问题。
如果双方没什么财产分割,原告又是男方,我往往建议男方在诉讼费用问题上表达主动承担。即“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毕竟就300元钱,婚姻一场,男人还是要大度一点。
八、不能挑拨是非激化矛盾。
婚姻中双方发生矛盾很多时候是情绪化的言词碰撞,并无大是大非的问题。律师如果当事人的情绪感染下笔轻议是非,此为大忌。律师不要稀里糊涂的听当事人说什么就写什么,更不能夸大案情。我见过一个律师在开庭时被男方当事人追着打,就是因为他在诉状中按女方的意思把男方写成了一个花心大萝卜和无业无赖(其实又没有证据!),结果在开庭宣读诉状的时候激怒了男方,场面无法收拾。
九、不能糊涂自认。
律师如果在诉状中有对自己客户不利的自认表达,那是令客户很难原谅的。糊涂自认的表达往往是客观事实,却不能不小心的技术处理甚至隐藏。一个律师如果下笔只管痛快,不注意哪些表达对客户不利,那将等于将胜诉奉送对方。我见过一个律师写的诉状,律师说自己客户和女方已经分居两年。其实他们在分居前,女方已经掌握了男方有股票50万元的证据。我作为女方律师,一直担心如何证明分居问题,因为法院要分割这50万元的前提是双方已分居其财产没有混同。律师都知道,证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不容易,结果我一看到对方律师写的起诉状,真是拍案叫绝,因为无需我举证即可拿下这场诉讼、实现我客户目的。在开庭时我提出这个自认问题时,对方当事人那双愤怒的眼睛几乎要把他律师“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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